登入
國小英文單字大檢測!GO 測!你適合什麼工作 九寨溝逍遙遊 兩人就走 邱鏡淳被批,馬同場受波及
2009-04-26 00:24:18 人氣(23693) | 回應(54) | 推薦 (0)

一個女高中生被輪姦致死以後(管仁健/著)

0
推薦

  村子裡來了隻狡猾又兇暴的狐狸,動物們都膽戰心驚,生怕淪為牠的腹中物。有天一隻倒楣的驢子被牠遇上了,要跑,跑不過牠;要打,又不是對手,驢子就說:「大王,你今天一定能吃到我;但我剛才不小心後腳踩到一根刺,如果大王吃了我,刺進了大王肚子裡怕不太好,大王乾脆先替我拔了這根刺再吃我好嗎?」狐狸想想也對,就把頭伸進驢子後腳後邊,驢子趁機用牠有力的後腳,踢中了狐狸的腦門,一踹就送狐狸上了西天。這時驢子才感慨地說:「你明明就只是狐狸,何必要假扮醫生呢?」

  2009年的台灣人真是比驢子更倒楣,遇到了一馬一扁合為「騙」的兩任總統,我們卻無法將這兩隻狐狸踢到西天,只能任由牠們繼續充當「心靈醫師」。一個為了掩飾貪婪,在看守所裡寫了<給家後>,讚美借勢索賄的妻子:「你說後悔作第一夫人,不對!這不是你的錯,是我不聽你的話,自私的走上政治這條路。什麼工作不能做,去作什麼總統,一切晚矣!不可能再回頭。」另一個為了掩飾無能,在總統府寫了<燈塔>,歌誦提拔他的專制君王:「像一座燈塔,照亮我們奮鬥的方向。我們會帶著你的智慧、愛心和勇氣,在風暴中成長。」

  總統不做總統,偏要當詩人;就像狐狸不當狐狸,偏要當醫生一樣的荒謬。當初阿扁因貪婪而民意支持度低落,就以挑起兩岸緊張情勢來鞏固基本教義派;如今小馬因經濟景氣衰退而支持度時大幅下滑時,竟也師法故技,推動「蔣經國週」的造神運動,哄騙沒經歷過兩蔣統治的年輕人。小蔣時代固然是比老蔣時代略為正常一點,人命不再賤如螻蟻,但荒謬離奇的司法案例依舊層出不窮,其中尤以1976年電視直播的「公開槍決十大要犯」最為經典。

  1975年老蔣駕崩,小蔣以行政院長的身分接下國民黨主席一職,幕後的藏鏡人終於走到台前。那時剛經歷石油危機,中南半島越柬寮三國也相繼赤化,政經情勢都不穩的情況下,治安也大受影響,所以小蔣一登基,就在1976年1月31日的農曆春節前後一星期裡,將島內「三大搶案」的十名非軍人成年犯,移送軍法速審速決後分三批槍斃。為了宣導「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竟透過電視畫面,反覆重播執行前犯人被年輕憲兵綑綁、灌酒、還被穿中山裝的老芋伯憲兵,用筷子插著滷蛋、饅頭,一秒鐘內強塞進嘴裡,然後推上軍用卡車的驚悚畫面。

  所謂的「三大搶案」,分別是:一、1975年11月26日上午,黃哲輝(27歲)、靳添富(23歲)、郭坤泉(22歲)和鄧榮棋(19歲)四人搶劫新竹六信工友陳秀雄自合庫提領的五十萬元公款,並用石灰噴眼與木劍擊打成傷。二、1975年12月21日晚間,黃德琳(19歲)、張煥輝(17歲)、吳騰湧(20歲)、徐茂立(19歲)及湯金華(18歲)五人搶劫苗栗頭份的日商史丹雷工廠六千元,並殺傷日籍工程師井上廣幸。三、1976年1月8日上午,張寶源(26歲)、張寶澤(24歲)、唐亞民(27歲)、張建堂(29歲) 四人搶劫台北四維路女歌星甄妮住宅七十萬元;之前他們也搶過信義路二段歌星包娜娜住宅。

  。。。。。。。。。。。。。。。。。。。。

  這「三大搶案」都符合「結夥搶劫」的要件,而且在搶劫過程中還綑綁與淩虐殺傷被害人,加上被搶者不是有高知名度的歌星,就是敏感的外籍人士,所以即使搶犯都還年輕,有些甚至剛成年也沒前科,卻在小蔣「治亂世,用重典」的口號下被移送軍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1月21日清晨,槍決了頭份史丹雷工廠搶案的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四人;三天後1月24日清晨,槍決了新竹六信搶案的黃哲輝、靳添富二人;大年初六的2月5日清晨,又槍決了甄妮家搶案的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張建堂四人。

  但「三大搶案」共13人涉案;其中張煥輝未滿18歲,改由刑事法庭審判。郭坤泉在靳添富投案後自知法網難逃,12月17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大雅路北海旅社222房服毒,下午三時被服務生發現報警。13個搶犯只剩下11人被軍法起訴,但很奇怪的是1月24日春節前夕,第二批被槍決的新竹六信搶案犯人,被警總移送軍法的明明就是黃哲輝、靳添富、鄧榮棋三人,槍決時卻變成了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三人。鄧榮棋是畏罪自殺的郭坤泉之弟(郭從母姓),為何他能逃過一死?已經很難理解了;至於同時被槍斃的張木金,那才真的冤枉了。

  1976年1月5日上午十時許,聯海貿易公司會計李素貞,自八德路華銀新生分行提領20萬元裝入皮包,步行到一百公尺外的一銀辦理匯款,卻在一銀門前被一青年男子自後方搶去,並向一銀後方巷道奔逃,李素貞大喊:「抓賊喔!」一銀倉庫內的四名男職員立即衝出,搶犯嚇得把十萬元一紮的現款丟在地上,李素貞撿起十萬元,四名職員仍尾追不捨,搶犯穿過巷道跑到忠孝東路,跨越路中的安全島,又將另一紮十萬元丟下,轉向新生南路逃跑。這時市警交通大隊四分隊警員楊春木,與市刑警大隊鑑識組技士施志茂也加入追捕。搶犯跑到新生南路濟南路口時,上了路邊的一輛計程車,但司機拒絕開車,搶犯只好下車,被追來的施志茂以柔道制服;市警察局長酈俊厚因此頒贈施志茂獎金一萬元。

  被捕的搶奪未遂犯張木金(24歲,基隆人,無犯罪前科),原本在信義路二段開設嘉南電器行,家境尚可,不知為何鬼迷心竅,犯下此一惡行。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史丹雷工廠案與甄妮家搶案都是一次槍決四人,而新竹六信搶案裡的四名人犯一自殺,另一人又不知為何免死,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被行政院台(65)法0264號函移送軍法審理,奉國防部(65)曉陽字等0084令由軍事檢察官起訴,二星期後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量刑,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

  張木金由於犯罪時間點選的不好,撞上了小蔣正要嚴刑對付結夥搶劫的重點期間,結果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移送軍法,又被判最高刑度的死刑,跟著人家結夥搶劫的搶犯一起被槍斃。張木金在獄中留下了十幾封遺書,祈求父母、大哥寬恕,希望他的妻子寶珠好好撫育正豐、正和這二個孩子,也拜託妹妹美珠與弟弟木春、添本能代為孝順父母。但張木金被槍決後,別說搶奪犯不會被移送軍法,就算是結夥搶劫,例如台中沙鹿的合庫運鈔車搶案主謀蘇俊模,照樣也沒有移送軍法。而且還在纏訟多年裡又是劫獄、逃獄,又是到三民路與林森路口的廖綜合醫院203房與林姓歌星「圓房」生子,甚至提供M16步槍給舅舅游榮佳,搞出更大的世華運鈔車搶案。兩蔣時期司法之黑暗,不是今天的人可以想像。

  。。。。。。。。。。。。。。。。。。。。

  小蔣當權時搶女人皮包的要槍斃,結夥搶女歌星住宅的要槍斃,但請問結夥輪姦少女的犯罪集團被抓時會如何呢?答案是除非被害少女家長提起自訴,否則就無罪。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把強姦罪定義為「妨害風化」,竟然與經營色情行業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是同一章的罪行。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只要強姦或輪姦時不搶劫,就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因此這類案件最後大多是由雙方私下和解後,被害人就撤回告訴,有事立刻變成沒事。所以有錢人家子弟就一姦再姦,反正出了事就用錢來解決,法律始終奈何不了他們。

  不用改選的萬年國會,裡面豢養了數百個兩蔣的家臣,他們即使拖著尿袋,戴著呼吸器,只要照著兩蔣的聖諭舉手投票,扮演好「法統」這橡皮圖章的角色,高官厚祿即可確保。雖然他們明知強姦罪行大於搶奪,輪姦對女性的傷害更大於結夥搶劫,可是對於被強姦(尤其是輪姦)少女的悲情,老賊們根本懶得理會。於是在這種「惡法」的保障下,台灣出現了許多專以輪姦少女為樂的犯罪集團。其中一個橫行在台北市南區景美木柵與台北縣新店鎮的犯罪集團,竟然嫌輪姦少女還不過癮,最後搞成了姦殺,終於引發蓄積已久的民怨。

  1975年老蔣死前的一個月的3月5日深夜十一時,木柵國中三年級學生蔡文雄,在保儀路一段76號的集應廟戲台下,發現一具趴在地上、背部朝天,身穿白衣黑褲的女學生屍體,嚇得趕緊報警。警方驗屍時發現死者衣服上沾有很多泥土,黑長褲的正面被撕裂,白色內褲染有血跡,臉部浮腫,顯見死者被強暴時曾反抗掙扎,因而遭歹徒扼住脖子,窒息死亡。屍體旁的書包裡,書籍擺放相當整齊,沒有翻動跡象,證明兇手並非劫財殺人。

  警方從書包裡的證件發現,死者是家住木柵路三段╳號之1二樓,就讀於中山女中三年義班的學生陳╳明。死者父親陳╳潭在景美經營汽水批發生意,因為家裡住了許多工人,非常吵雜,陳╳明成績很好,再過不到四個月就要參加大學聯考,因此去年七月就搬到木柵與哥哥、姊姊同住。家人、鄰居以及班導師張維岩與同學們,異口同聲都讚美這個女孩子很文靜、脾氣好又用功,每天早上四點半起床讀書,六點出門上學;下午六點半左右放學到家,生活規律,絕無異性朋友。

  法醫驗屍後發現死者處女膜有新裂痕,外陰部也採集到不屬於死者的體毛,研判很可能是兇手所遺留的。而且死者兩腿偏內側部位及兩臂均有瘀傷,顯見兇手不是用兩膝頂在死者兩腿間施暴,而是有其他人在旁幫忙拉住手腳與遮住口鼻。尤其兇手之一手勁極強,除了在死者脖子上留下瘀痕,還有深入皮膚的指甲印。另外警方也在保儀路一段74巷四號附近,即距離陳屍地點不遠處的垃圾堆內,帶回可疑的衛生紙回去化驗。這是一齣非常明顯的姦殺案,但警方的辦案方向卻南轅北轍。

  。。。。。。。。。。。。。。。。。。。。

  台北郊區的景美、木柵,與北投、士林、南港、內湖一樣,這六個行政區原本都隸屬於台北縣。為了裝點「民主」的門面,台北市這個與縣屬於同位階的省轄市,市長本來是用民選的。偏偏台北市由於市民的知識水準較高,老蔣的愚民宣傳效果有限,所以常選出黨外的市長。天子腳下出現「亂黨」,老蔣當然不爽,於是在1967年將這六個台北縣的鄉鎮劃入台北市,讓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這樣台北市長就可以改為官派了。但少了民選市長還算小事,六個新市區比原本十個老市區轄區都要大,而且有空地可新建大批的公寓,人口因此激增。然而警察編制仍然照舊,自然無法適應新的治安需要。

  這六個新市區的警分局,刑事組人員編制與原來隸屬於台北縣的鄉鎮一樣,最少的連同組長在內僅有三人。遇到一人請事假,另一名請病假,組長要外出查案時,只好把辦公室大門上鎖。以命案發生地的木柵為例,分局刑事組裡雖有四名刑警,但其中兩人是剛從其他單位調來,對當地的環境不孰悉,又未建立社會關係,即使想幫忙也幫不上。更嚴重的是當時警方人事將大調動,分局長玩起「大風吹」,原任大同分局長,後來成為有史以來非軍人轉任的首任警政署長莊亨岱,已發佈將調宜蘭縣警察局長;遺留下來的大同分局長一職,由木柵分局長陳兆揆調任。在長官即將高升時,轄區怎能出現這種「重大刑案」?於是下午六點在離分局不遠發生的輪姦致死案,就被警方一路朝著「情殺」方向偵辦。

  集應廟在當時的木柵算是「鬧區」,不但附近有很多住家,距離分局還不到三百公尺。而且根據法醫相驗,死者是遭輪姦後勒死,時間約在當晚七點之前,警方因此「大膽假設」兩個以上的兇手怎敢在此輪姦?另一方面,死者褲管上有青苔及水跡,但戲台前後都是乾燥的水泥地,警方「小心求證」後,認為另有第一現場,死者只是被移屍至此。既然木柵只是兇手棄屍處,而非犯罪現場,分局的責任就減輕了許多。

  排除了集應廟是犯罪的第一現場後,警方還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像是對媒體發布當時有一少女看到戲台下陰暗處,有一對男女在擁抱,但距離太遠,她無法確定那兩人的面貌和身材。警方因此研判死者與兇手原本相識,兩人相約到集應廟前戲台下談話,兇手臨時起意被陳╳明所拒,以致在氣憤下逞兇。既然警方鎖定了往「情殺」方向偵辦,於是報上出現了陳╳明的小學男同學、上學期補習班的男同學、寫過信給他的「文賢」、四十多歲的廖姓男子、三十歲的劉姓水泥工,李姓、張姓、曾姓、高姓等高中生,一個個被警方約談,一次次被報紙報導,把陳╳明形容得簡直是比風塵女子還交遊廣闊。

  。。。。。。。。。。。。。。。。。。。。

  為了撇清在晚間六點天色尚未全黑的鬧市裡,而且就在分局附近發生了輪姦殺人案,免得攪亂了已發布卻尚未就任的「升官圖」,警方只好拚命調查陳╳明的「社會關係」,以致每天新聞媒體報導出來的男子姓名都不同,身分背景與年齡的差距也都甚遠,實在是鬧得太不像話了。最後不但陳╳明的家人、鄰居與同學,紛紛寫信向媒體抗議,還有當地許多曾被輪姦的不幸少女,也鼓起勇氣寫信給行政院長。由於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後,兩蔣是全中國唯一「法統」的神話已經破滅,小蔣為了順利接班,拚命在島內塑造自己「親民愛民」的形象,以致大家投書陳情的第一人選就非小蔣莫屬了。

  原來政大附近有兩個幫派,以道南橋為界,南邊是「藍鷹幫」,北面則是政大教職員宿舍子弟組織的「小政大幫」,這兩個幫派的成員,原本多少還講點義氣,只是打架爭地盤,即使1972年在政大校園內發生了的涼亭械鬥血案,死傷的都只是幫派成員,不致殃及無辜。但1974年開始情況就轉變了,警總雖然宣稱這兩個幫派都已「解散」,但危害百姓更烈。牠們時常三五成群在光天化日下騷擾少女,甚至挾持輪姦。受害者有政大、景文與東方的女學生,有指南、欣欣客運的車掌、有通用公司的女工,這些陳情信讓小蔣看了後深感不可思議,台灣竟有如此「毫無王法」的地區?於是指派刑事警察局長曹極接手查辦陳╳明命案,而且「限期破案」。

  小蔣龍顏震怒,下旨由刑事警察局查辦後,木柵分局無法再隻手遮天,提什麼第一現場、情殺之類來「亂」的偵辦方向,乖乖照著層峰御旨去徹查當地幫派,果然發現有證人檢舉,藍鷹幫的鄭金池(18歲,台北市人,住木柵區指南路二段14號,有妨害風化與攜帶凶器前科,)當晚曾在距離命案現場不到二十公尺處的一家小麵館吃麵,但警方約談時他已逃逸。警方根據他寫給女友的信,確認他已涉案。照著信封上的地址趕往新竹查尋,結果撲了空,因為那是個假地址。但刑事局偵查第一隊第三組組長張鼎英,在新竹經過兩天搜捕後,獲得了正確的情報,鄭金池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16日上午先從新竹搭計程車,然後半途換乘公路局巴士,到了台北西站剛下車,就被埋伏的刑警逮捕了。

  鄭金池被捕後供稱,他和因賭博被警方逮捕,依違警罰法裁決拘留七天現仍在押的小政大幫成員林尚勝(20歲,浙江人,住萬壽路73巷41號)與李偉明(20歲,福建人,住保儀路一段109巷8號)一起犯下此案。別看這三人都未滿20歲,但已有竊盜、殺人未遂、傷害等多次前科,並涉及六次強姦。無奈被害少女恐懼幫派報復,又怕報紙報導後名節受損,所以均未提出告訴,以致這三人毫無顧忌,繼續這樣當街強擄少女輪姦,要不是他們偷竊被法辦,甚至還從未吃過牢飯。據鄭金池向警方自白的犯罪事實:

  3月5日下午六時半,三人在集應廟旁的金屋電動玩具店相遇。李偉民提議去「釣個馬子來大鍋炒」,於是一同走到景文中學門前空地附近,鄭金池自稱因內急獨自到集應廟旁公廁;不久一輛欣欣客運公車「16甲」開到路邊,林、李兩人即尾隨剛下車的陳╳明,捂住口鼻,挾持到集應廟前戲台右側垃圾車旁,按倒地上。由於陳╳明極力反抗,他們二人就合力壓制,起初還聽見陳╳明哀叫的聲音,但被林尚勝用力扼住脖子後就香消玉殞了。鄭金池自稱他到附近牆邊把風,僅有林、李二人輪流姦屍,然後李偉民抱起陳陳╳明的屍體,想棄置廟旁較隱蔽處;但走了幾步怕被外人看見,又退回來,就把屍體棄置在戲台下。

  。。。。。。。。。。。。。。。。。。。。

  鄭金池被捕並向警方自白部分罪行後,才還了死者陳╳明一個公道。原本木柵分局一開始所查辦的「情殺」,根本就是官僚系統裡的護短,其實陳╳明與三名兇手根本素不相識。但鄭金池的自白還有更震撼的在後頭,他們三人在六點半姦殺了陳╳明還嫌不過癮,到了十點多,竟然又到金屋電動玩具店,相約再去那裡「釣個馬子來大鍋炒」,剛巧景文中學夜間部放學,他們又擄了一名女生,幸好有其他同學過來圍觀,這個夜校女生才得以逃脫狼吻。刑事局警員向受害夜校生與同學查證後,才發現木柵這裡的治安竟是如此敗壞。

  但鄭金池自白中指出的共犯林尚勝、李偉民兩人,始終否認共同做案;而鄭金池也僅承認把風,否認參與輪姦與殺人。然而根據刑事局法醫楊日松的鑑定,林尚勝的血型和唾液為A型、李偉民為O型,鄭金池為B型,與陳╳明下體所採集到的精液化驗結果相同。林尚勝自稱當時曾與另外七個朋友在木柵集英街粵油飯店吃飯,經查證並無其事。李偉民則自稱當時到木柵指南路一段新士裝西服店去取一件定做的襯衫;又到興隆洗衣店取回交洗的淺藍色牛仔褲,然後回家;但經查證西裝店不能證明當晚他去過,洗衣店則表示他未曾拿牛仔褲去洗,只有前幾天送去一件咖啡色外套而已,兩人交代之行蹤都與事實不符。

  警方在3月23日拘留期滿後,移送三人至地檢處,經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偵查終結,3月31日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一案兩送」是因為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十八歲,所以只能移送少年法庭。這個決定雖然「合法」,但卻引起了眾怒。因為這三個人的行為實在太可怕,例如一審判決書裡提到他們的罪行:2月15日早上,他們在木柵路一段的一家公司裡要擄走一名陳姓少女,被陳女同事發現後,他們又回頭去抓另一個過路女子。2月28日在政大後山杜母園,輪姦一景文高中夜間部女生。3月1日在木柵菜市場企圖擄走二名路過少女,因眾人圍觀才放棄。他們甚至在去年8月的政大校園內輪姦一名女大學生。

  除了這些案件外,3月24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惠芬」的讀者說:「由陳╳明命案,使我想起一位朋友的悲慘遭遇。去年夏天某晚,她在中山北路二段一個派出所附近,被四名歹徒挾持到一個公寓樓上,慘遭輪暴,使她身心蒙受了嚴重打擊。而今這種案件不斷發生,並且鬧出人命,足見歹徒猖獗到無法無天的程度,懇切希望司法和治安機關從嚴處理,以保障我們婦女的安全。」署名「木柵一女生」的讀者則說:「敝友林╳╳,在報上刊出陳╳明命案的兇手照片後,曾告訴我,她在半個月前,亦曾遭此三人中的兩名輪暴,當時兇手恐嚇她,如果報警,將殺死其全家人,她忍辱未敢報警。想不到半個月後的今天,他們竟以同樣的手段輪暴且勒死了另一位無辜的女學生。如此喪盡天良的歹徒,豈能容其繼續猖狂?希望司法界掃盡這些為害社會的敗類。」

  另外3月22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一群政治大學學生」的讀者說: 「木柵陳明案的主嫌以未滿十八歲而未能移送法辦,以他們連續強暴女性之惡行,此與攔路強劫之罪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法律責任應加深究。另外警局曾宣布要公佈不良少年家長的姓名,如今這些真正的『不良』分子,其父母仍被隱名理姓,殊令人費解。」署名「中山女中一群學生」的讀者則說「依動員戡亂時期法,結夥搶劫是處以死刑。而結夥『搶人』且置人於死,則該當何罪?雖其尚未成年,可是心狠手辣,罪實難容。而歹徒猖獗,即因刑罰太輕,且屬告訴乃論。為確保女性的安全,我們建議此種罪行應加重處分,且改為公訴罪。我們希望陳同學之死,能換來女性安全的保障。那麼,她的犧牲亦有價值,倘若此風不能根絕,相信她不會瞑目的。」

  。。。。。。。。。。。。。。。。。。。。

  除了這些讀者投書,抗議法律對「擄人輪姦」竟然是採告訴乃論的不滿。陳╳明有三個哥哥,都在軍中服役,家裡僅有一個姊姊與一個讀國中的弟弟。在破案後的3月22日,《中國時報》刊出了她的大哥陳啟╳(清大物理所畢,服預官役中)沉痛的投書「從舍妹遇害說起」,第一段就提到:「舍妹文靜清秀,寡言內向,在家一天也說說不上十句話,有事常以行動或微笑來代替言語。講話小小聲聲的,從未與兄弟姊(無妹)口角過,十八年來我這個做大哥的從未責罵過他。除讀書之外,她還會作家事、女紅,喜好整潔、生活單純。誠如在送遺體到殯儀館的途中,家父痛苦所說的:『到哪裡去找這麼好的女孩子?』而她竟然遇害了。」

  陳╳明的父親陳╳潭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這樣一個生活嚴謹、品學兼優的好女孩,都會碰上這種事,我不知道其他婦女是否還有保障?」陳╳潭想到乖巧的女兒說:「今年過年時,我分期付款買了一部小轎車,要帶她去郊外散散心,她卻拿起了課本不願意去。大年初一早上,當其他人都在玩耍嘻鬧時,她卻穿著新衣服獨自在後院走廊徘徊,走近一看才知道,原來她正一邊吃糖,一邊背著化學方程式。」陳╳明的母親高╳桂也說:「她高中聯考時差兩分就考上北一女,所以考大學前更用功;這麼聽話孝順的女孩子,為什麼會這樣死於非命?這群兇手究竟是出自什麼樣的家庭?」

  究竟這些兇手出自什麼樣的家庭?內政部長林金生(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的父親)3月22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覆立法委員謝深山的質詢時提到,鄭金池的父親鄭明祿生了九個兒子,長子鄭增吉因殺人案關在花蓮監獄、三子鄭增益與四子鄭榮慶因殺人案關在龜山監獄、五子鄭坤注被提報流氓在綠島管訓、七子夥同另兩名男子輪姦婦女正被收押偵查中,如今八子鄭金池又犯下這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雖然一家九兄弟有六個在監獄裡,但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18歲,最重也僅能判刑15年。

  由於司法對這種擄人輪姦犯的「保護」是如此周到,果然引起了後續效應。3月18日晚間11時,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下班回家,途經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碰到正在街上遊蕩的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台福(19歲)與周姓、龔姓、鄭姓等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他們見她孤單可欺,即上前圍住並叫囂:「乖乖跟我們走,不然你就會跟陳╳明一樣。」然後挾持她至一棟空屋中輪姦。這種擄人輪姦的犯行,連小蔣也在3月20日的行政院院會裡開罵了:「木柵陳╳明命案涉嫌人都是年輕人,這事應特別加以警惕。希望今後要加強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輔導青年人向正常的方向發展,以防範發生類似不幸案件。」

  小蔣一開罵果然有點效果,司法單位不敢再「推」了。原本小蔣標榜的「治亂世、用重典」,連搶女人皮包都能槍斃,但是對於少女被輪姦的案件,若非造成命案,根本無人理會。甚至歹徒在白天、在鬧區,照樣公然結夥輪姦,其膽大妄為之程度令人咋舌。歹徒吃定了受辱少女不願張場,所以總能逍遙法外。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可是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也被列為告訴乃論,這是什麼「鳥」法律啊?陳╳明都已被殺了,自己不可能提出告訴,如果治安或司法機關不能主動為她伸冤,那麼我們還需要這種法律做什麼?

  。。。。。。。。。。。。。。。。。。。。

  陳╳明命案引爆了社會上對於性侵害的重視與司法制度的不滿,司法行政部(後來的法務部)也趕緊澄清,表示刑法223條的「強姦殺人」罪會被列為「告訴乃論」,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但法院受理這類案子,通常死者的法定代理人都會要控告,所以就算真有被害者家屬接受了「遮羞費」和解,或是畏於兇手惡勢力不敢告,法官還是會依「殺人」罪對兇手從重科刑。所以強姦殺人罪雖是告訴乃論,但這三名落網歹徒不會逍遙法外的。

  3月25日上午十時,陳╳明的公祭儀式在木柵路三段欣欣客運停車場舉行,下葬於深坑鄉草地頭公墓前,家屬將棺木繞經遇害現場集應廟戲台「招魂」,期望兇手能被正法。陳╳明的導師張維岩的輓聯是:「天道寧論竟遭不測,罪人斯得宜正明刑」。中山女中高三義班全體同學則以「遭不測痛失良伴,眾歹徒難逃法網」的輓聯致哀。但這樣的輓聯竟也觸怒了兇手家屬,負責輓聯的兩位女同學,竟在喪禮前一天深夜十二時,都接到自稱「羅斯福路四段」者打來的電話,要她們警告其他同學們,不要在陳╳明的葬禮中過於「張揚」,否則「有得瞧」!連中山女中的訓導主任,也收到一封恐嚇信,要她約束學生們不要把事情擴大,要不然將對該校不利。訓導主任為安全起見,就勸導學生們在祭弔陳╳明之後趕快回家,不必參加家屬的送葬行列,更不要在木柵一帶逗留,以免發生意外。

  兇手與家屬的行徑實在太過囂張,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3月31日偵查終結,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起訴書裡指出「被告林尚勝、李偉民等人,慣於結夥輪暴少女,被害人遭凌辱後,為顧及名譽及恐受報復,多隱忍不報,因而膽大妄為,敢在傍晚鬧區輪姦殺人,既毀人名節、又奪人生命,實屬罪大惡極,對此淫暴之徒,必須嚴懲,處以極刑,以戢暴戾,而儆效尤。」一、二審均處林尚勝、李偉民死刑,鄭金池有期徒刑15年;他們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竟又發回更審,高院更審後仍維持原判。纏訟到隔年4月21日,最高法院終於三審定讞,林尚勝、李偉民在4月24日清晨被槍決,鄭金池則被判15年。

  兩名兇手伏法,另一名未成年兇手入監服刑後,民眾除了對警察、司法機關的失職依舊不滿外,報紙為了炒作新聞,做了許多不實報導,也是讓人憤慨。3月22日《中國時報》裡陳╳明大哥陳啟╳的投書裡就痛陳:「記者妄加揣測,以報導『桃色新聞』的口氣,用曖昧的字眼含沙射影、損人名節,加重家人的傷痛。如某報刊出男友之名,另報則推測舍妹之死因係由於與暴徒『不合作』。難道他們不會用『抗拒』這兩個字?」

  這些社會記者為了替當地警方的失職「圍事」,竟昧著良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被不認識的歹徒輪姦致死,非要寫成曖昧的情殺。至於「不合作」一詞更是荒謬,換是記者或報老闆自己的女兒遇到這種事,請問她應該「合作」嗎? 1975年5月22日,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召開評議會,對於陳╳明被輪姦致死案,若干新聞報導及評論的不實內容,影響死者名節處應予改正。這樣的結果也總算是還了陳╳明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至於將強姦罪改為公訴,雖然台北市議會通過了七位女議員所提的臨時動議,痛斥木柵地區發生多起輪暴婦女案件,治安單位卻視若無睹,以此事為「告訴乃論」為推諉之詞,實為失職。公然結夥輪暴,罪惡尤大於盜匪、夥劫,但輪暴竟在「告訴乃論」的藉口下逍遙法外,因此大會議決:一、建議中央制定法律,明定輪暴罪行為唯一死刑。二、限期肅清不良分子及不良幫派。三、請司法機關嚴懲陳╳明案兇犯。四、本案警察局迅速破案,請市府對於有功人員及失職人員分別查明獎懲。

  不過台北市議會的決議歸決議,對於那些被兩蔣豢養而不用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們來說,只要關心好「反攻復國大業」即可,這些低級的「地方民意」,根本不需理會。刑法221條性侵害罪改為公訴,一直等到小蔣死了之後多年才實現。陳╳明固然是被這三個歹徒輪姦致死,但這些兇手家屬、地方警察、報社記者與老賊立委,能否也算是「共犯」,就交給歷史去解決吧!

管仁健輪姦蔣經國鄭金池木柵中山女中公訴李偉民林尚勝政大馬英九張木金集應廟
台長:管仁健

simon
那時的女生一定有很多是被強姦而隱忍的,只是多半不願公開。
2009-04-26 01:37:12
江武昌
管先生記不記得?或知不知道當初台灣第一次拍歌星李雅芳裸照勒索,犯案者因而被槍斃的案件?
2009-04-26 03:18:08
版主回應
江兄:您記錯了!李雅芳被劫持到三峽拍照勒索案,四名被告纏訟多年後,1976年3月被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由原來的「擄人勒贖罪」改依「恐嚇未遂罪」減處其刑。一審處死刑的黃志銘、林自強這兩人;二審就被改判無期徒刑;黃志銘更審減為有期徒刑七年。林自強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因老蔣駕崩又減為徒刑兩年五月。

另外一審處無期徒刑的楊清海,二審減為十五年,更審又減為六年,因老蔣駕崩再減為三年。二審處二年六月的林志成,更審改判一年十月。另一被告程財福,已另審判決。

黃志銘與程財福兩人被槍決,是因強拍李雅芳裸照的前三天(8月6日上午),結夥搶劫台北縣蘆洲鄉范振飄經營之礦油行,命范某交付二千元被拒,即持刀將范殺傷,搶走七千元,在1976年6月17日被槍決。

兩蔣時期的司法很奇怪,街上搶女人皮包的槍斃,但擄人強拍裸照勒索的(是否強姦是告訴乃論)只判徒刑,還一減再減。至於只擄人強姦但沒搶劫勒索的,就是告訴乃論。您覺得很不可思議吧?但那就是「你不知道的台灣」。

黃志銘與程財福那兩個人被槍決不是因為擄人拍裸照,而是結夥搶劫。
2009-04-26 17:30:51
張爸
天阿!
2009-04-26 06:18:07
anna
或許名人與非名人受到的刑事案件
處理態度有差?
2009-04-26 06:25:28
版主回應
受害人的知名度是原因之一。但我們的偉大領袖怎麼看這案件,也是原因之一。
2009-04-26 16:41:00
清風
『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把強姦罪定義為「妨害風化」…』
這個部分有誤,強姦罪(強制性交罪),一直都是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並非下一章的妨害風化罪章。
2009-04-26 13:31:45
版主回應
您說的那是在解嚴之後多年,性侵害防治經過女權團體大力推動後才修改的。原本的強姦(甚至強姦殺人),都是「告訴乃論」。法制史或司法史非我的專項,但性侵害防治法是晚到1997年才制定,保護性侵害受害人免於二度傷害。在婦女團體的督促下,修正案才在1999年4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正通過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內容則包括:

(1)將強姦罪從規範社會法益的妨害風化罪章抽出,改立為妨害性自主罪章,用以強調性侵害事件為侵害當事人性自主權的不法行為,而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色情問題。

(2)新法將強姦罪改稱為強制性交罪,並強調每個人的性自主權,不再課予受害者奮力抗暴的法律義務,同時,也將男性列為性侵害受暴客體。現行刑法將強制性交定義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換言之,不論男女,說不就是不!凡是男對女、女對男、男對男、女對女的強制性交行為都構成強制性交罪。

(3)性交的樣態則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以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的行為。

(4)最大的變革莫過於將妨害性自主罪(原強姦罪)改為公訴罪,並將配偶間的強制性交行為一同列入規範。但為健全性侵害受害者之保護,普通強制性交罪及普通強制猥褻罪設有二年緩衝期,直到2001年始改為公訴,夫妻間強制性交,以及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者兩情相悅所發生之性行為,則仍維持告訴乃論。

陳綉明的犧牲並非毫無代價,就像後來的鄧如雯殺夫案,促成了家暴法的制定。性侵害罪脫離「妨害風化」章,是因陳綉明的犧牲才引起社會的重視,否則兩蔣時代的落後法令與固執思維,還真的很難撼動。
2009-04-26 16:38:54
法工
看完這篇文章後查了一下當初的刑法條文真的很震撼,想不到這樣的立法例當初怎會都沒有人感到錯愕與不解,或許,在那時候的威權時代—法律不是「唯一」的司法法源,才會連司法界都沒人感覺不對。

不過,就法學理論來說,當初強姦殺人罪本身的立法例是採取結合罪的立法方式(也就是可以各自成立的單獨罪名結合成為一獨立罪名,並加重其刑),所以問題就出在強姦罪部分是採取「告訴乃論」也就是訴訟條件上之限制,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可以就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蒐證,但是可不可以起訴的問題,則落在被害人願不願意提起告訴。
就因為如此,當初強姦殺人罪是採取結合罪的立法方式,成為法律上擬制的「一罪」(獨立一罪),所以當這一罪的一部份(強姦)是採取告訴乃論方式作為訴訟要件時,恐怕就會發生管大這篇文章所產生的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訴訟事實。

不過,這並不代表說強姦殺人者就可以因被害人為提出告訴而能逍遙法外,檢察官仍可以就「殺人」這一部份提起公訴,並就此一部份為審判,況且,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如已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仍可以獨立提起告訴,使本案強姦殺人罪的訴訟條件符合規定,並進行審理。

我想不管世道在怎麼亂,政局在怎麼不安穩,只要有使徒精神的司法人員在,六法全書還是可以跟聖經一樣,和凱撒對決的,想想,連彼拉多要處死耶穌前都得因為找不到耶穌的罪名而在猶太人面前洗手,儀式性地把「枉法裁判罪」的血價歸給猶太人,所以只要有道德良知與勇氣的司法人員在,即便法律在怎麼落後(除非真的是亂定一通)還是可以透過法理推析來彰顯正義的,當然如果沒有道德良知與對真理的信仰...

即便有再好、再完備的立法,正義仍舊無法彰顯、無罪的羔羊仍舊要為人性罪惡作為獻祭
耶穌基督是個例子、彼拉多也是個例子
2009-04-26 14:05:23
版主回應
台灣是大陸法系,又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台灣荒謬的判例比起美國,也許還不算誇張。但是由於台灣在兩蔣時代的國會無須改選,資深代表(說穿了就是老賊)剛來台灣時由於年輕,對於法理、議事、職權都還謹慎。可是承平日久,這些坐交通車、住花園洋房,按月領薪水,不用改選的「公務員」代表們,到了1970年代,大腦早就停止運作,成為兩蔣的橡皮圖章,只會照著黨鞭的指示舉手或不舉手(他們昏瞶到連表決器都會按錯),以致很多早該修改的法令,只要行政機關不提出,老賊們也都「放著爛」。

上面江武昌說的「李雅芳裸照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兇手綁架當紅歌星李雅芳拍裸照(過程中是否性侵或猥褻已經成謎),結果在公開審理的法庭裡,兇手還有意無意的暗示過程中有性侵,而李雅芳反而必須回頭來辯護自己沒有被性侵。擄人性侵是多大的惡行,但兇手卻敢攬下這個重罪,因為他們吃定了受害者不敢提告。假如兇手三天前沒去搶礦油行七千元,還不會被槍斃,這簡直是鬧劇,但兩蔣時代卻是結夥擄人輪姦可能無罪(只要過程中不搶錢或殺人),個人搶皮包未遂卻兩星期槍斃了。

馬英九還是哈佛法學博士,去歌誦兩蔣這些昏君,但沒經歷過兩蔣時代的年輕人,搞不好還真的會受騙。
2009-04-26 20:37:05
法工
TO:清風

妨害性自主罪章是1999年修法後才改名增定的,我查1954年的刑法確實放在妨害風化罪章(第十六章),請查照。
2009-04-26 14:09:45
tpds
管先生整理這些寶貴資料,讓我們這群後生晚輩能了這些台灣早期的實況並有所鑑戒警惕,感謝您的辛苦。
2009-04-26 17:10:59
無名小子
不知道那一些一天到晚提倡要政府司法部門廢除死刑的人看了此篇文章有何感想,反正受害者如果不是自己的家人都不會有切膚之痛。
2009-04-26 18:10:56
版主回應
我想您沒看懂拙作的意思,兩蔣時代有死刑,但即使一年槍斃幾百甚至幾千人,治安依舊混亂(軍中槍斃的更多,但軍中的問題更大、案情更荒謬)關鍵不是有沒有死刑,是立法與執法的素質都太差。

像這種當街擄人輪姦的惡行,假如不出人命,兇手從未因此付出代價。兇手坐牢是因為偷竊、收贓。還有什麼不分首從、不分有無傷害被害人,都一樣是死刑,結果就是搶劫或綁架就一定要殺人滅口,這是法律嗎?兩蔣時代亂七八糟的法律,到今天台灣還走不出這陰影。

要不要廢死刑我沒意見,但立法與司法品質的提升,還有司法人員的自重與謙卑,才是我比較關心的。
2009-04-26 20:53:50
瓜瓜
算算時間,那個鄭金池應該也放出來了吧?下場如何?
2009-04-27 11:21:28
江武昌
謝管兄提醒!記得當時我是讀國一,某日國文老師(湖南籍)突然寫了一對聯,聯語已忘,內容是拿「糾眾搶劫一塊錢」和「李雅芳被拍裸照」兩件事做對比,這位從軍中退伍後擔任國文老師的湖南籍「老芋仔」對軍法審判用在普通老百姓身上很不以為然,作惡歹徒雖然可惡,但罪不及死(不知是指哪一件「只搶劫了一塊錢」卻被判死刑的案件?)!
這位國文老師是很有道德觀的人,也是很忠黨愛國的,但是當時他在課堂上很短暫地講述這兩個案子,讓當時仍懵懂未知的我首次了解到「道德殺人」及其背後那隻手的可怕!
2009-04-27 12:47:45
版主回應
搶一元被槍斃是沒聽說過,1970年代比較有名的案例是搶九百元被判十五年(還是上訴後減刑)。張木金的案子是最典型的湊人數槍斃,日後有機會我再詳述。
2009-05-12 08:34:29
竹筍弟弟
血腥畫面不是「限制級」畫面嗎?就算是殺雞儆猴,也不應該這樣吧?要是嚇壞小孩子,怎麼辦呢?跟你之前說的一樣,課本也搞「限制級」畫面,還是「有圖為輔」,大概全世界也找不到第二個「這樣教育」的國家了吧。
在沒有實施電視分級時,我在國小還看過一個醫療資訊節目(好像叫做《意外的時刻》),當時是最後一集(我印象很深刻),當時播出著一個木工,他的右手被切下來(沒有馬賽克處理,當時我不懂事,沒感覺,現在想起來非常可怕),節目還介紹怎樣處理斷手,以及醫治後怎麼復健的情形。難道說,電視節目會因為這些血腥畫面,讓很多人不敢看嗎?兩蔣時代的首領,請考慮到兒童的身心發展吧。
另外給管兄一個建議:法規名稱要使用書名號,例如《刑法》、《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等等,我看有些地方沒有加,是不是遺漏了呢?
2009-04-27 18:35:55
版主回應
法規部分我向來都沒加,有必要時我會加引號,要修改恐怕太多,就先這樣用了吧!但還是謝謝賜正。
2009-05-12 08:37:35
氧氣
這些事都發生在我出生前
看到這樣的事很難過,台灣女性以前是活的這麼沒保障
也很悲哀當時台灣這麼糟,到現在還有一堆搞蔣家的造神
看來愚民政策到現在還是有餘毒
2009-04-29 00:36:47
台灣黑熊
管大哥:您好 非常開心看到您發布的新文章,看完之後卻是無比痛心,小弟不才曾經就讀景文高中,當時校方規定女生一定要在書包上掛哨子,我們當時年輕,總是嘲笑有些女同學不需掛哨子,只隱約聽說有以前的學姐在後山遭到姦殺,現在您還原真相,讓我看了真是對當時的輕蔑感到慚愧。
也瞭解到歷史的真相...

附註 建議管大哥,有關實際的地址已經物換星移,建議不需寫得太詳細,例如木柵路三段X號即可,不然該地址的住戶可會感到不便。
2009-04-29 00:45:55
hermann
看到這文章...感慨萬千...
還記得從前中央日報有出法紀...如果仔細研究一下其中案例...不少都是冤假錯案...把國民黨過去的事蹟留下記錄是發行者沒有想到的吧...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2009-04-29 11:29:03
反共抗俄 驅逐韃虜 民族救星 世界偉人
格主不要把老小蔣說的那麼難聽,畢竟多數中華民國國民還是他們(以及其忠誠追隨者馬英九)的信徒。
2009-04-30 20:38:33
版主回應
拙作僅是有一說一,如此而已。至於戀屍癖的政治愚民要怎麼想,那是他們的自由,我沒意見,也不想有意見。
2009-05-12 08:30:25
野室
老蔣心中只有中國, 他根本不在乎台灣變怎樣。
小蔣關心的只有權貴們的利益。
至於馬英九, 他關心的只有下一屆島主是否還能繼續當, 所以以他的無能, 只能犧牲台灣, 因為他知道下次選舉中國是唯一的合法金主。
簡直就像妓女一樣, 自動向中國脫褲子, 卻還被中國嫌用的肥皂不對。
2009-05-01 00:53:27
小P
Hermann兄,香港的南葵涌公共圖書館至今仍藏有《法紀選集》喔,還有生活選集、旅遊選集、讀書選集、甚至主流選集(研討三民主義思想的)。我忘了跟健康有關的是不是叫健康選集,總之是當時中央日報一周七天的專欄結集,那真是很珍貴的歷史文獻。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台灣駐港文化機構)還藏有中央日報合訂本,我很喜歡那套書。《南海血書》就是那兒看到的,不過這套書現在沒有擺放出來了。管弟兄可有看過《一個小市民的心聲》?原文找不到網上版,可以bid但也沒必要。香港公共圖書館只能找到summarised的版本,不過我覺得文章提及關於學生運動甚至「最低工資」的觀點跟現在一些商家的說法真的如出一轍。
2009-05-01 08:55:15
不以為然
我覺得站長刻意把馬扁相提並論,顯然是犯了各打五十大板假公平的謬誤。我倒是認為馬英九寫詩的重點是在頌揚有德領袖的重要性,你說他目的跟阿扁一樣是在轉移焦點,以站長歴史研究者的身份,不提點證據來證明這個論點說不過去吧?

言歸正傳,從站長舉出的事蹟來看,我是看不出來站長是如何得出蔣經國是昏君的結論。我看到的反而是一個有德領袖為何重要的絕佳範例:誠如站長所言,過去的法律有太多不甚周延之處,說是惡法亦不為過,但在遍地惡法的情況下,為何以前的人民可以安居樂業,不就是因為有德領袖在位,降低惡法的效應?而你的例子在在讓人看到蔣經國睿智之處,比一般人早一步發現法律的不合理,直接用命令妨止下面的人亂搞。反觀近年來,法律無疑是比過去完備很多,但人民卻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這樣的反差還不夠明顯襯托出領導人的差異嗎?

說真的,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規範,法律再完備,領導人沒有操守是不行的。而且法律也是死的,犯同樣的罪有些人可能是情有可原,有些人可能是罪無可赦,但死板板的法律條文沒有辦法告訴我們這之間的差別,這種都是要上位者具備足夠的道德和智慧才能夠加以分辨的,可惜蔣經國之後就再也看不到這樣的領袖了,大家會靦懷也是人之常情,拿貪污犯出來類比會不會太嚴重了一點?其實蔣經國如果還在位,我敢說一定老早就火速處理掉這批貪污罪犯,哪還留他在那邊每天上新聞擾人清夢?
2009-05-02 02:20:06
版主回應
老兄:您也幫幫忙好嗎?我向來就是有一說一,如此而已。真公平我都不屑了,還跟您老兄玩什麼假公平。拜託!您要與當今聖上一樣有戀屍癖,大可跟著他一起去當詩人,什麼小魚兒溺水像上游、四萬萬寄生蟲,愛寫什麼更噁心的就去寫什麼,但是拜託別來污染我這裡。

您說蔣經國有「徳」,我看他們父子有的是「缺德」吧!請您將大腦搞清楚點,兩蔣不貪污是因為兩蔣把整個國庫當成他自己的家庫,他為什麼還要貪?這種只有腦筋不清的戀屍癖才能想出來的可笑理由。就像扁友會的死忠會員說阿扁沒殺人,所以拿點錢也沒關係一樣的可笑。阿扁沒殺人是他不敢殺,兩蔣不貪污是他們要拿就光明正大的拿,不必脫褲子放屁的來貪污。您乾脆也歌誦一下魏忠賢、劉瑾、趙高那些太監都很自愛,沒有跟女人亂搞;秦始皇沒有發動世界大戰、沒屠殺猶太人,所以是仁君吧!

惡少集團當街擄人輪姦,甚至到了姦殺還可以「告訴乃論」,他們可以一姦再姦,甚至公然威脅受害者的同學,這種法律能存在一個國家裡,別說法律是立法委員在立在改,無須兩蔣負責。那個立法院就是兩蔣養的一群連走都已經走不動的走狗,老賊們除了提著尿袋來維護「法統」,到底還有什麼用?

蔣經國時代的小女生,如您所說能「安居樂業」嗎?您也別睜著眼睛說瞎話,大學校園、菜市場、辦公室、大馬路上,都有女學生、車掌、女工被劫持輪姦,拜託您去看一下陳綉明這個案例的判決書。「安居樂業」?您乾脆讓女學生都轉業當妓女算了。您要罵阿扁我沒意見,但要歌誦兩蔣,拜託先去做點功課。小蔣自己那三個兒子,少年時的豐功偉業,就跟鄭金池那個集團一樣,您還指望他來主持公道,唉!能說什麼呢?
2009-05-03 00:40:15
對「不以為然」不以為然
看來有人又被洗腦了,洗得還真徹底。
要戰政治請便,但別在管大哥的格放肆。這裡談歷史,不是扯爛污。要護航,請移駕他處。
要緬懷姓蔣的,那是你的自由。但是歷史的真相只會有一個,阿扁無恥,但姓馬的無能一樣是鐵一般的事實。什麼各打五十大板假公正?我只看到有人發現騜被批評就失控鬼扯,拜託,要論述也用功點好嗎?阿扁再怎麼無恥至少還不敢明著殺人,姓蔣的喔...偉大領袖?我看了只想吐。
2009-05-02 19:48:03
ktsai
陳文成案
江南案
林宅滅門血案...等等 族繁不及備載,
都是在小蔣執政時期發生的,
那個時代, 只要上面的人看你不爽, 還是你的意見不合上意,
不管你是本省外省,
隔天你就不明慘死, 更慘的全家都被殺光.

完全無法想像 怎麼還會有人懷念那個時代,
被洗腦太嚴重了吧.
2009-05-03 21:44:15
elvisyyyy
管先生學識涵養真是淵博,對歷史還有法律都研究得如此透徹,真令人佩服
現在台灣人都被水準低落的媒體洗腦而昧於事實,甚至價值觀都錯亂了
2009-05-03 23:42:53
crusher
全台建了50多個行館的偉大又清廉的蔣總統
全世界最有錢又清廉的國民黨
有德的通姦章若亞後殺害
下台多年的前前前總統夫人多年用台灣的民脂民膏節省的住在美國
兩個永遠的蔣總統獨裁台灣40年,總共建設10大建設,真是有能力又偉大

以前媒體會說,無能比貪腐可怕,現在這句話都不敢說了,因為以前的國民黨是貪腐的問題比較大,現在是無能更可怕,有打老虎的縣太爺,加上只會蓋貓纜的總統
2009-05-05 13:44:42
路人
以德治國 正是儒家上下交相賊的治國密方 中國朝代興替 常常一治一亂 至今15億人還都是不會思考的奴才
2009-05-05 14:02:31
greatcsm
看到這篇文章,讓我恍然大悟
依稀記得小時候,有一段時間,每遇到要槍決犯人
電視新聞都會播出,但是年代久遠,當時年紀幼小
記憶很模糊,我想那段時間應該就是管老師這篇文章敘述的時期吧
2009-05-07 08:56:50
聞如是
民國50~60年代輪姦強暴的案子相當多,當時民風保守,受害人均不敢聲張,使暴徒更加囂張狂妄.犯案者以外省人居多,特別是眷村子弟,越往北部走越多.
當時如住眷村或與眷村子弟熟悉,常常可以聽到眷村子弟描述大鍋肏的情節或字眼.
唉!想來真是作孽.養子不教,可惡之至.
2009-05-07 18:31:09
版主回應
您所說的這個情節,我沒聽說過。傳統的外省幫派,對於「毒」與「姦」是保持距離,甚至是為忌諱的。在監獄裡,犯強姦罪(尤其是強姦幼女)的,還要經「三堂會審」,這種私刑比法律還有用(針對強姦罪),那年代幫派還有些古風的。

我是聽過蔣家皇太孫的一些「豐功偉業」,最有名的也只是福利社女服務生受辱自縊案,但還沒像本案這樣誇張到結夥當街擄人輪姦的。
2009-05-12 08:49:25
boomia
認真你就輸了。馬英九久居大內,好歹也知道國民黨的醬缸文化,喊喊口號拍拍馬屁什麼的。政治人物的言行本來就不盡可信,可以確定的只是,想要擺平國民黨這多頭馬車,小蔣這個神主牌似乎還不錯用,如此而已。
2009-05-08 10:38:30
Master
您說蔣經國有「徳」,我看他們父子有的是「缺德」吧。。。管先生寫這段話很血腥,要是三十年前大概是槍斃吧。。。
2009-05-08 19:08:28
東寧少醫
管老師寫的文章持平公正 不管是兩蔣還是馬扁 都應該丟入歷史的垃圾桶 他們對台灣的負面絕對大於正面
2009-05-08 19:32:39
90後女生
上頭的眷村子弟不要說這種得罪人的話
這種話對女生感到非常不適=_____=+

我現在才高二,沒經過兩蔣時代
我曾經以為蔣經國很偉大...
現在看看那時代荒謬的法治,我無法把它跟偉大做聯想了,很驚悚!
從深藍版上連到建中學生殺人案件
再看看女高中生輪姦致死卻遭受法治單位誤導方向
連帶新聞媒體污名化
那個時代真是太驚悚了,和現在有得比呀...

原來昔日的眷村子弟如此囂張
我一直以為眷村子弟都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或是像《孽子》中家管嚴謹飛出去找自由
想不到不少道德淪喪之徒,連建中內都有幫派林立
顛覆我從小知道的事情ˊˋ
2009-05-09 14:03:33
版主回應
上面那個裝神弄鬼,無恥、無知又無聊的族群沙文主義留言者,他已經不只一次來洗版了,我也就直接刪了,請您也無需對這種人回應。

任何團體、任何族群裡都有這種敗類,眷村裡有,農村裡有,豪宅區裡也有。該譴責的是當權者與他的那套司法情治系統,而不是做為攻擊族群的案例。況且本案兇手之一鄭金池是本地人,藍鷹幫也是地方幫派,犯罪者是因「罪」而結合,與族群無關。但族群沙文主義者是永遠看不懂(他們也根本不想看懂)這簡單的道理。

《聖經•傳道書》裡就已說了:「已有的事後必再有;已行的事後必再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這地上沒有烏托邦的。
2009-05-09 17:13:39
蔣總統的信徒
那時代荒謬的法治?現代不也是一樣嗎?

林毅夫(原名林正義),在馬英九執政之前,被國民黨說是背判國軍的叛徒;現在馬英九執政,台灣走回歸中國路線,就180度轉變,說法律是錯誤的,準備光榮歡迎林正義回歸故鄉。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軍法院也一樣是國民黨開的。 國民黨高興怎麼玩,就怎麼玩。

眷村子弟很了不起,很多幫派都是從眷村出來的,而且他們都很愛國呢! 在祖國內地搖控小弟保護外省英雄郭冠英的竹聯幫大老張安樂,本身也是個外省幫派英雄。
2009-05-10 01:25:37
版主回應
大福佬沙文主義的支持者:你鬧夠了吧?現在怎樣我不知道,但你老鄉阿扁掌權的時代我就很清楚。第一個提出要邀林正義回台的不是國民黨,也不是外省人,就是政客兼媒體大亨,而且至今也依然如此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阿扁的忠實打手游錫方方土當行政院長時,還說林正義是宜蘭之光。

2002年5月,林正義那個名之而子是叛逃而且依然健在,卻詐領國家撫卹金至今也尚未歸還的爸爸林火樹死時,民進黨裡的台獨大老立委蔡同榮在29日向政府陳情,現任中國總理朱鎔基的首席經濟智囊、也身兼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申請返台奔喪,當年叛逃追訴時效已過,政府應該核准林毅夫返台,讓「林正義叛逃案」結案,同時可借重林毅夫與中國高層關係,及其在財經方面的專業,作為兩岸經貿往來有利於台灣發展的建言。

蔡同榮希望政府能將這個國民黨政府時代最後的「政治黑名單」解禁,讓三次改名為林毅夫的林正義能順利返台結案。阿扁大總統還御賜林火樹「遺德可風」輓額、阿蓮副總統也御賜「遺芬裕後」輓額。

林正義一家也好,阿扁、阿蓮、蔡公投、游錫方方土,請問這裡面哪一個是你口中的外省人,哪一個又是你口中的眷村子弟,你還好意思提林正義事件,你的老鄉也清高不到哪裡去?至於郭冠英跟你一模一樣,是個只敢用化名在網路上散播族群沙文主義的敗類而已。我有什麼想法,就公開具名發表,我錯了也願接受別人指正。至於你是要學郭冠英,還是要學我,那是你的自由。
2009-05-10 16:35:16
路人
終歸到最後還是人的問題,沒人也就沒有問題了
2009-05-10 01:55:03
行政排
每日一辭

缺德 = wicked
2009-05-10 21:03:11
聞如是
眷村是動亂時代下的荒謬產物,居住其中的人既是受益者,也是受害者,尤其是低階軍士官的眷村.
最糟的一點是:妨害了台灣的族群瞭解與融合.
當時在台灣隨機犯案,當然有80%的受害者是閩客人士,這是人口結構關係.不見得與歧視有關.
不過日據時代的在台日本人及滯留台灣的中國人,其犯罪率確實比本地人高,原因可能是離鄉背景,較無拘束力.這有統計資料證明.
2009-05-11 11:00:14
版主回應
您這樣說雖有統計學上的根據,但卻忽略了社會學的觀察。

台灣是移民社會,農漁村裡別說沒法庭,連警察都少見,交通不便、語言不通、費用又昂貴,大家根本不會上法院打官司。除非是重大到姦殺,才會鬧進官府;否則一般強姦或和姦誘姦(傳統認為這只是桃色案件),都是在地方私了。所謂的「洗門風」,不就是這樣?甚至受害者被迫就嫁給加害者的案例,更是多到不勝枚舉。

日本人也好,外省人也好,一來他們大多居住於都市,犯了罪除非受害者怕曝光而隱忍不追究,否則就是公事公辦,沒有什麼「民間仲裁」的機制。二來如果加害者是統治族群,而受害者是被統治族群,會演變成政治矛盾,統治者要不就一開始「搓圓仔湯」搓到好,要不就重刑(而且公開)來昭告天下。這兩種狀況會讓人產生外省人比較會犯這種罪的刻板印象。

關於1950年代外省軍憲警涉及這類案件,不但是槍決,而且要公開槍決的案例,我有空整理了再貼上來。
2009-05-12 09:12:58
菸酒生
鄧如雯殺夫案也是一個重大案件
可以請仁健大哥跟大家說這個故事嗎?
看維基百科裡面敘述 真的是陳水扁等人去把林阿棋保出來的嗎? 林阿棋真的是強暴犯嗎?
2009-05-14 01:23:05
版主回應
很抱歉,解嚴以後的案件我就不研究了。因為資訊開放,大家上網要檢索資料都不難,我的時間也有限,所以就無法奉答了。
2009-05-16 17:53:39
路人
話說獨裁專制下的領導者總這思維應付這些老百姓
就是要對壞人用"壞的手段"來解決! 治亂世用重典
那是誰造成的亂世? = =a 不重要!

中國一直以來很興這套 看看毒奶事件就知道
整個共犯結構如此龐大 卻只抓幾個底下的人槍斃
中國老百姓或者一般獨裁國家人民愛看的就是這套(台灣也保留部分這樣的想法)
老大哥:大家看好 這是壞人 我幫你們修理 大家要繼續"乖乖"喔!
順便一提阿扁過去當台北市長對待某些特種行業用的手段也可以說是幾乎違法的方式也是對於這種想法延續罷了 只不過現在卻嘗到相同惡果 改革未成自受其害!
2009-05-18 21:31:19
版主回應
「治亂世用重典」是那些沒有法學基本素養的人在胡說,搶劫槍斃、搶劫殺人也槍斃;綁架槍斃、綁架撕票也槍斃,重典混亂了法律,只會讓犯罪手段更殘忍而已。有機會我會一一舉例,看看兩蔣時期是怎樣在惡搞。
2009-08-12 16:18:22
过路
管先生谈的许多都蛮有意思的,可以补充一下 好学生没见的事!也是我们共同的记忆!

其实由牯岭街杀人的1960年,我惨绿的70年,管先生的80年(或其他那时长大的格友)!直到解严!故事是很多,也可由广播,电视,网络,时代来分。。社会学家多费心吧!

您的格我 没全看完,但是那些轮姦,顶罪等事可能有一点誇大,就和那白色恐怖一样,由那时代长大的我也许生在天堂里,不知那些水生火热的人之苦!仔细想真的不是咧!你可以把陈进兴案做为97年人心惶惶,盗匪横行的佐证吗?是有点,但大多人的感受如何?还是交由专家研究吧!

对光阴的故事是否全是眷村的事?当然是混和了一些,像莒光日?没那么差,就 是一场戏罢!您说眷村的悲惨事,该只是少数的,我住的中级军官眷村少有,亲戚住的台中赖村里(士官兵的)有一些,而且大部分人都是好的回忆,王伟忠誇大点也没大害!主要是那个一去不返的,由贫到富的年代,我们有,大陆有,香港有,相信越南,韩国,日本。。等都有,永远是感人的题材!
关於木栅的案子,我当兵时有嚣张的兵犯上,他们把连长都押了,被抓了全枪毙了!据说就是犯那案的漏网之鱼!我的同事拍的执行照,他可是爱照相被硬拉去的!那些人爸爸是将军都没用,蒋经国下的令!1977的事,有这的故事吗?
2009-05-22 03:03:52
版主回應
王偉忠「光陰的故事」就是在中天播出的「大愛劇場」。當然,除了劇情過分光明到虛偽的「莒光園地」外,有兩點令我很厭惡的地方,一是見好不收,非要像親戚不計較、台灣霹靂火那樣拖拖拉拉;二是胡亂拼貼,到底這種眷村是50、60、70還是80年代,服裝道具混亂,拼貼湊合,簡直就像是豬哥亮歌廳秀。如果是拍「阿信」那樣的懷舊戲,我不反對;但這種「報告班長」電視版,我是真的很難領受。

軍中是人權問題的死角,透過很多管道查訪,勉強拼湊出金門213事件、37事件與627事件的部分真相,但是對於其他比較次要的案件(尤其是在本島發生的),我就沒研究了。
2009-05-26 14:29:17
綠波
想請教的是
1.文中提到的立委謝深山是否就是後來選台北縣長的那位
2.那個關15年的現在應該已經放出來了吧 不曉得現在過的如何
3.當時的木柵分局分局長陳兆揆、承辦檢座王景山的結局為何

感謝管大師
2009-05-26 01:33:39
版主回應
就是他。1973年小蔣提拔了只有高中學歷的鐵路局員工擔任立委,連任多年。謝深山台北縣長競選失利後,還一度當過勞委會主委、行政院秘書長,後來選上了花蓮縣縣長。

已接受法律制裁的犯人,既然已經出獄了,就別管他在哪裡了吧!陳兆揆與王景山就繼續在警界與法界任職,陳兆揆在同年3月20日順利接掌大同分局。
2009-05-26 09:00:26
安頭
你說的三大搶案
公開畫面 這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1M4gT7OgOc
2009-05-31 21:02:58
K.K
來到此處~真是獲益良多,也得知真的不知道的台灣真相~謝謝管老師
2009-06-02 21:04:34
閻王
蔣xx在要強姦民女時,不是說「我是在臨幸ㄟ,給妳生龍種ㄟ,真是不識相。」

誰敢把強姦輪姦罪公訴化呢?唉~~

造業啊~~~自作還須自受,報應不爽啊~~
2009-06-18 19:17:28
Ango
哀...這就是法律必須不斷審視和更新的原因。
人類再怎麼深思熟慮,法律再怎麼條例周全。
一定都會有遺缺漏洞的!!
可憐無辜被害者,只能成為法律進化下的祭品。
更何況那時當政者的無知無用無恥無心的亂搞!!
其實現在也時常出現類似悲劇....

哀哉如斯,此等慘劇難道人類沒有辦法事先遏止嗎?!

有些人天生就生來做惡魔,不害人不甘心...
替這些人感到可悲....
2009-06-22 20:14:55
看到小蔣時代安居樂業,我就笑的了~
拜託要踢館真的要多讀點書
不要見笑了
說安居樂業,現在水深火熱?
那讓你回去,你願不願意?
2009-07-08 20:33:24
ABC
強姦是「告訴乃論」,據我所知,是考慮到民國初年民風純樸,婦女一旦受辱,若鬧到衙門,日後根本難以立足。這個時代背景,不得不考慮吧?硬要歸罪於兩蔣,這未免有些牽強。不得不承認,民國以來,法官的養成極其專業,哪怕是兩蔣時代,法官依舊是考試循序拔擢上來。這與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大陸,有好長一段時期,法官是由軍人轉任,根本差了十萬八千里。

戒嚴時期的司法弊端,主要都是發生在軍法體系。
2009-08-09 16:37:31
版主回應
老蔣駕崩時民國成立了64年,他統治台灣也30年了,外加小蔣接班又統治了13年,還去提民國初年做什麼?本案發生在民國64年,老兄,是64年,不是14年。兩蔣的司法系統是什麼水準,到今天都還能看出。今上因特別費被起訴後這樣大呼小叫的,卻沒想過他也擔任過這各國家的法務部長。現在他官司了結了,也當上總統了,可是現在司法怎樣?如果你也學今上那樣,要去比清朝、比中國、比烏干達、比索馬利亞,請您自便。
2009-08-12 17:22:38
行為人甲男
to ABC

大錯特錯
即使你闡述有理
然而到了民國60.70年代
時代背景也早已不同
為何立法例仍遲遲未改?
此乃因當時中央民意立法機關一律被國民黨所挾持
而又腐敗不食人間煙火
(看看當年萬年國代這什麼鳥樣)
行政 立法兩機關名義上是不同的憲法機關
實則為國民黨專制集權的統治工具
同一個鼻孔出氣 何來的制衡機制?
簡單說
當時的中央民代都是兩蔣養的
你懂了嗎!!!???

又的確一直以來法官的養成皆須經過考試核可
然而當年因獨裁者治國無術 法治不彰
(幾乎都人治了 何來法治?
連被告都可被行政院函送軍法審理...)
法官收賄使犯罪人受宣告無罪
或不合比例減輕刑度
皆時有所聞
若要跟中國比也只是相對較好罷了
司法之中立及清明對一個國家來說何其重要
一直以來我只知道需要不斷地改進
從沒聽過有人自認比上不足 比下有餘的


to 管大

感謝您的又一篇經典好文
但刑事案件中告訴乃論的"告訴"與被害人"自訴"概念上有所不同
告訴指將被害事實告知檢方 由其發動偵查提起公訴
(概念上可解為由檢方代表國家作為刑事原告)
自訴則指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 而以自己為原告向被告提告
若管大把一些概念混淆的地方改一下
這篇文章就更讚啦
2009-08-12 12:21:42
版主回應
甲男兄:你大概是學法的,我是學文的。我在文中已經用引號標注「不告不理」「告訴乃論」,這引號就是與原意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意思。

例如甲男你說小管這人很帥,我就會覺得你是個喜歡說老實話的人;但如果甲男你說小管這人「很帥」,我就會認為你是懷疑、諷刺小管這人很帥。
2009-08-12 18:10:33
甲男
原來是我誤解了
謝謝版主指正!
2009-08-13 02:22:08
ABC
你文章做太大了,無論怎麼做,落款處總要來點「蔣家獨裁」啦、「違反人權」啦,來滿足特定群眾的胃口。
拿中共的司法體系比,不開心?也行。比比日本總可以吧?日本至今仍把強姦罪定為「親告罪」。看懂了吧?國民政府當年制定的民、刑法,很大一個程度是參考日本的,「顧慮到婦女名節」,是我們東方民族歷來的社會文化,與獨裁專制封建根本扯不上關係。
話說回來,管兄平日在兩蔣臉上抹的灰還不夠?一定要添上這一篇明顯與「獨裁」扯不上關係的刑法制度來錦上添花嗎?
2009-08-16 09:47:56
版主回應
老兄,那麼蔣家特有的「強姦殺人」也列為「親告」,您可以告訴我為何在老賊當道的萬年國會裡,這樣明顯是立法疏失的法條,可以從大陸帶到台灣,從老蔣到小蔣六十年如一日,這跟什麼民情有個狗屁關聯嗎?世界各國又有哪裡有如此「先進」的法條?明顯的就是這個專制政府的水準低劣,死不認錯而已。
2009-08-16 15:37:16
ABC
萬年國會怎麼了?現在國會不再萬年了,立法效率與品質比起萬年國會時代如何?根本就搞錯論議論方向。

強姦殺人者從來就不曾因為法律漏洞得以輕鬆逃過制裁。你不過是為了證明自己一貫正確,硬是把個不相關的議題和「專制獨裁」扯上。

再讓你開開眼界:日本民法沒規定表親不能通婚,表兄妹通婚的至今比比皆是。這個法先進?不先進?答不出來了吧。當你拿「先進」與否來做法律品質的形容詞時,得要有本事說說哪國的法律「先進」得無與倫比,然後再把各國的法律排出個三六九等。說不出來的話,「先進」二字純屬狗尾續貂的情緒話。
2009-08-16 18:55:54
版主回應
老兄,法定婚姻與民俗有關,舊約聖經裡別說表兄妹與堂兄妹(雅各與拉結)可以結婚,同父異母的也可以(大衛之子暗嫩玷汙了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他瑪要求暗嫩娶他不成,他瑪的同胞哥哥押沙龍報復,最後引發內戰),甚至丈夫死了,兄弟要娶其遺孀,這種風俗律法別說中亞北非有,中國境內的許多少數民族也有。這叫「文化差異」,與立法疏失(品質)毫無干係,請就事論事。

強姦殺人被歸類為自訴,沒錯,如本文中所說,檢察官還是可以用殺人罪起訴兇手,但這明明就是立法疏失與立法品質不佳。幾等親內的婚姻合法,是有見仁見智的不同觀點,台灣修這條也搞了很多年。但萬年國會不顧民意,對明顯的立法疏失拒不改善,這種事情還要強辯,引一些不相干的事來護航,我也無言。
2009-08-16 20:22:56
ABC
怎麼會是「不相干」的事情?別人立法考慮到國情,就是「見仁見智」;我們立法考慮了國情,就是「品質不佳」,說閣下戴著有色眼鏡看事情,哪點冤枉了?

你若身為人父,願意衙門敲鑼打鼓地說你們家黃花大閨女被姦殺了、要公訴了?立法當初把這個民情列入考量,是近人情?不近人情?

日本過去發生過一個女上班族告他上司性騷擾,這個小案子為何突出?因為那個OL把媒體記者找來,要他們「儘管報自己的名字,因為做壞事的是上司,不是我」,這就是日本社會,從媒體到司法,一般根本會保護當事人隱私與自主權,因此那OL的表現成了破天荒。這也就是我們東亞民族的社會習慣,立法著眼於此,有啥好奇怪?
2009-08-17 17:18:43
版主回應
ABC先生:很抱歉,您的高見實在是太「高」了,高到連性侵害與性騷擾都能如此夾纏不清,何必這樣「獻醜」呢?當時連司法行政不都坦承把姦殺列為自訴「可能是立法疏失」,就算要當兩蔣的鷹犬,也要稍微讀點書。

性騷擾、性侵害、集體性侵害、當街擄人集體性侵害、當街擄人集體性侵害致死,您分得出來這當中有何不同嗎?您的本領太大,請恕我無法再回答您的高見。建議您倒是可以跟今上白賊九一樣,去慈湖與頭寮謁靈時,面呈這兩位偉大領袖。
2009-08-22 08:07:03
吱吱叫
也來拍拍手,
管大哥寫的好! 若文章結集出書,必推薦親友團每人買8本的啦。
這隻叫abc的小寫是不是粉腦殘阿?

abc 若身為人父,願意衙門敲鑼打鼓地說你們家黃花大閨女被姦殺了、要公訴了?立法當初把這個民情列入考量,是超級腦殘八。

第一次留言,向管大哥拜個碼頭,教人大開眼界的好文是也。
2009-08-17 18:54:12
問題關鍵
明人不說暗話,講白一點,
這些輪姦案的冷處理,
根本是因為害怕激起"某種"民怨,
你看看,輪姦集團成員幾乎都是竹籬笆內的外省人,
"怎麼那麼巧!!??"
為何事情集中發生文山區?
偏偏又都是些軍公眷區的矮騾子犯案?
嚴辦?
那不是讓台灣人民怨炸鍋嗎!?
2009-08-18 10:15:10
melancholy
請教一下管大哥 ... 還是要尊稱管叔

槍決三大搶案中的「鄧榮棋」,最後為何不是死刑,不知有否相關資料 ... Google 不到
2009-08-18 22:54:55
版主回應
不知道。當時我也才小學六年級。何況個案並非我討論的重點。獨裁者所謂的「治亂世,用重典」,其實就是「鋸箭法」,日後有機會再來詳述。

戒嚴時代要把死刑免掉,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搞張出生證明,把被告弄成是「未滿18歲」。從前的鄉下人都在家中生產,報戶口夾纏不清,同母兄弟出生日期相差四五個月的大有人在。不過這樣搞的前提是不能差太遠,差個一兩年是有活動空間的。那年代的司法,唉……
2009-08-22 08:32:27
濱野拓海
眾所皆知法律不應與人民情感有違,強姦罪在當時屬於告訴乃論且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乃因當時民風純樸而保守,遂將該罪提升等級,認為已經侵害社會法益(兼有侵犯個人法益,但著重於社會法益)而非專屬於侵害個人法益,但兼顧被害人之內心意志,遂又採告訴乃論,使該罪是否遭受國家訴追,交由被害人決定。在法理與人民情感上,並無矛盾之處。

至於強姦殺人罪,被害人雖已死亡,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由一定親屬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畢竟死者已矣,親屬間若希望保留死者名節而隱匿不告,或希望嚴懲惡徒而提出告訴,這都不會因為該罪屬於告訴乃論而違背人民情感。唯一值得討論者,若被害人沒有任何親屬,則強姦殺人罪只能由檢察官依殺人罪提起公訴,這點著實有不足之處,但也不全然意味整個罪章設計是個錯誤。

當時治安敗壞,與該罪是否告訴乃論實在毫無干係,否則現在改成公訴罪,那麼妨害性自主罪應該就消失或減少了?顯然是沒有,而且不減反增。況且現行制度若被害人不願報案、不願出庭、不願提供證據,幾乎與告訴乃論罪放棄告訴權無異,因此何必多此一舉改成公訴罪。且現行制度一發現有犯罪嫌疑,司法機關就要主動偵辦,若將這制度套在當時的「李雅芳裸照案」,那麼可憐孤女需要進一步接受偵訊調查,甚至…檢查傷痕或採集「微物證據」?公眾人物就這麼毀於一旦,故事結局可能就不是復出與後來的婚姻,這對被害人的打擊,實不低於遭受性侵害。

個人覺得咱們中華民國法律的缺點不在於落後,反而是太先進了,先進於國家、執法人員、人民,也就是「立法嚴、執法寬」,上下交相賊造就苟且的心態,只要警察不在,沒什麼不可以做的。法條只是當事情發生要檢討缺失時,可以義正嚴詞地拿出法條大聲說:「有,我們有制訂法律規範」彷彿當年小學生書包裡的手帕衛生紙,永遠只是拿來檢查用的。
2009-10-15 11:51:33
版主回應
治安敗壞當然原因甚多,但有青少年集團在街頭、在公司行號、在校園裡,公然結夥強擄少女輪姦的,甚至鬧出人命還照樣擄人的,印象中好像還沒聽過有這麼囂張的犯罪集團。這一命案會這麼聳動,警察為了業績而包庇,還有法律的漏洞,都是應該檢討的。李雅芳那一案裡,受害人要替被告辯護的荒謬,也是令人難忘。
2009-10-15 14:21:18
X
管兄:您好.
很開心有您發布這樣的文,彰顯執政者的心態及執法者的一些面目.
小弟也面臨過法院及縣政府應持平公辦的事件,卻也因為彰化縣政府,田中鎮公所,田中分局的政治運作,讓我傻了眼.
也因此我很明白當官的看人辦事的現象!
只有像您這樣勇於發文,才有更多的真象及省思.
在此,向管兄致敬!
2009-11-18 09:18:49
我要回應
* 請輸入識別碼:
(有*為必填)
詳全文